期货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境外期货业务的管理,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期货业务是指境内企业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所上市标准化合….
期货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章 第六十八条 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规定接纳会员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手续费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分配收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布即时行情的,或者发布价格预测信息的; (五….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 第十六条 ….
期货法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
新法解读:简评两高《操纵市场司法解释》
Blog China Law Ins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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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发布《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内幕交易司法解释》”)7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合称“两高”)于2019年6月28日又发布了两部针对证券类犯罪的专门司法解释,即《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科创板改革有序开展,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一、《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对证券行政执法中认定操纵市场的影响
从1998年我国首次颁行《证券法》开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下称“操纵市场”)便被列为证券违法行为之一。此后《证券法》的历次修改,均未对相关条文的内容进行大的改动;其中所作出的最大改动,仅是在2005年修法时明确规定了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从刑法的角度,1997年《刑法》便已先于《证券法》对操纵市场行为作出规定,当时所定的罪名还叫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该罪名先后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延续至今。两高此次发布的《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就是对司法机关在办理上述“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相关问题的解释;理论上讲,该司法解释不能当然、直接地适用于证券行政执法案件。
基于《操纵市场司法解释》的性质,尽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可能在其正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直接援引该司法解释的条文作为处罚依据;但是,从历史经验和目前证券行政执法领域的制度供给角度来看,相关证券犯罪刑事立法的成果也将对证券行政执法产生影响。具体而言,这种影响可能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基于条文表述的一致性,刑事法认为属于操纵市场行为的,在证券行政执法中也大概率会被定性为操纵市场行为。
1997年《刑法》
1998年《证券法》
2006年《刑法》
2005年《证券法》
现行《刑法》
现行《证券法》
(二)基于《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适用经验,证券类犯罪司法解释中体现的司法精神可能被“举重以明轻”地适用于证券行政执法案件中。
二、简评《操纵市场司法解释》第一条:关于操纵市场的行为类型
(一)综述
《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开篇即规定了7种操纵市场的行为类型(包括6项列举和1项兜底)。该规定在现行《刑法》、《证券法》、和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下称“《认定指引》”)规定的基础上,主要增加了策划、实施虚假重大事项,信息型操纵和囤积现货的行为。总体而言,《操纵市场司法解释》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类型,基本上没有超出目前证监会查办以及司法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为类型。
行为类型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刑法》+《操纵市场司法解释》 | 《认定指引》 |
连续操纵 |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 本指引所称连续交易操纵,是指《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示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即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约定操纵 |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本指引所称约定交易操纵,是指《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示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洗售操纵 |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本指引所称洗售操纵,是指《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示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
蛊惑交易 |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 本指引所称蛊惑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进行证券交易时,利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 |
抢帽子交易 | 通过对证券及其发行人、上市公司、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其评价、预测、投资建议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 | 本指引所称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取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
虚假申报 |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 本指引所称虚假申报操纵,是指行为人做出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误导其他投资者,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
特定时间或价值操纵 | — | 本指引所称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是指行为人在计算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特定时间,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影响相关证券的参考价格或者结算价格或者参考价值的行为。 |
尾市交易 | — | 本指引所称尾市交易操纵,是指行为人在即将收市时,通过拉抬、打压或锁定手段,操纵证券收市价格的行为。 |
策划、实施虚假重大事项 | 通过策划、实施资产收购或者重组、投资新业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收购等虚假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 — |
信息型操纵 | 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并进行相关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 — |
囤积现货 | 通过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 | — |
(二)关于抢帽子交易
(三)关于策划、实施虚假重大事项操纵和信息型操纵
(四)关于囤积现货操纵
三、简评《操纵市场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操纵市场的入罪标准及其对行政处罚标准的影响
(一)为各类操纵市场行为设置入罪标准
在《操纵市场司法解释》出台前,操纵市场入罪标准的法律依据主要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追诉标准(二)》”)。《追诉标准(二)》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设定了7个追诉标准,其中前5项标准均是对案涉证券的持仓量及交易量的定量限制;但是,关于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等行为的入罪标准,则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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